一、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须先结清水费。
二、依法变更名称或居民房屋变更产权人,在用水地址不变条件下,方可办理用水更名过户。即原用客户同意将其所属的水表所有权移交给新客户使用,更名过户后由新客户对其用水行为及水费承担责任,新客户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订的供水合同。
三、办理更名过户须填写《更名过户申请表》。表格由客户填写,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个人客户的更名(过户)业务,须提供原、新客户双方签名的更名过户申请表,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用水地址《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或其他相关的房(地)产证明(指无产权证时);若为租赁户申请更名(过户)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用水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更名(过户)的书面声明;
若原客户无法联系,则可采用以下方式:
(1)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新业主客户须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2)由房产局或社区出租住房的,新客户须提供:出租方(指房产局或社区)出具的房产证明并在申请表加盖公章,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3)原客户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本登记注销证明及新用户身份证复印件,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责任由新用户承担;
(4)原客户无法联系(注销、撤销、改制等)而更名过户的情况须提供新客户书面更名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产权证明;
(5)如对已终止租赁合同的更名过户,须提供房产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报告。
2、住宅小区批量个人客户的更名由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应提供:
(1)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更名过户的申请报告;
(2)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委托书或物业管理合同的复印件;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3)业主清单(包括房号);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当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时,若原有物业公司不愿配合新物业公司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新物业公司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经房产局同意认可的物业公司更换、要求更名(过户)的书面材料,以及新物业公司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3、单位客户的更名(过户)业务:
(1)双方盖(公)章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
(2)公司、企业:指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或证明等证件之一。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5)新客户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
(6)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符合条件,需要开具水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开票资料);
(7)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城市供水条例》、《供用水合同》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详之处可向MK(中国)营业厅或拨打供水服务热线3296332咨询。